申請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資料一式五份,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 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法人設立登記文件影本。
- 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經營計畫。但休閒農場籌設之經營計畫書內容已包含第七點所定事項者,免予檢附。
- 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予檢附;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但休閒農場籌設之經營計畫書已有者,免予檢附。
- 土地非申請人單獨所有時,應檢附土地供休閒農場作休閒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如附件二)或公有土地租賃(委託經營)契約書。
- 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但與休閒農場籌設併同提出申請者,免予檢附。
-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休閒農場經核准分期興建者,應依休閒農場籌設之經營計畫書所載之分期計畫,分期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
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休閒農場之籌設併同提出申請者,應檢附第一項資料為一式十份。
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於受理休閒農業設施申請時,應通知申請人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之規定繳納規費。